世界遗产条约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条约,其目的是对具有特殊的世界意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识别和保护。它的保护应该是一种国际的共同责任。
制定该条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间的联系,但它引出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概念上相反的概念。
承认条约的签字国,投入行动保护他们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世界的国际大家庭负责。
遗产委员会在完成任务中由3个咨询机构协助工作,文物和遗址委员会(ICOMOS)和世界自然景观联盟(UICN),以上是2个非政府组织,负责向委员会提出对成员国提交的遗产的评估意见,还有一个是文化财富修复和维护国际研究中心(ICCROM),它是一个政府间组织,负责向委员会文化景区确定并提出保护意见。以上3个决策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密切合作,帮助成员国完成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民事和军事冲突,旅游犯难和无节制的城市化都是威胁我们的遗产的因素。世界遗产条约的一项任务是动员有关人员对遗产进行维护并且‘在集体生活中确定一个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务’(条约第5条)。条约已经通过25年,这项任务仍具有现实意义。
濒于消失的遗产名录
为便于世界各国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条约规定设立世界遗产专门基金。基金的来源一是条约成员国摊派和自愿捐赠;一是私人赞助。基金的年总额约4,000,000欧元。
国际援助分以下4种情况:
预备性援助,为了帮助成员国制定遗立名录,准备命名文件,制定保护方案;培训人员,特别是那些在遗产地工作的人员;
技术合作,援派专家及物资援助;
紧急援助,修复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2年成立遗产中心,通过该中心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秘书处,秘书处协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有关世界遗产事务。世界遗产中心为条约的立法及其它会议作准备,并帮助成员国履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