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供应国集团”于1975年成立,其宗旨是确保主要核供应国协调和加强核出口控制,防止核领域敏感物项的扩散。该集团通过“核转让准则”及“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转让准则”实施出口控制,要求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严格控制敏感核物项及技术(如后处理、铀浓缩和重水生产)的出口。“核供应国集团”现有48个成员国,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准则”执行情况。2004年5月27日,该集团全会决定接纳中国为集团成员国。6月10日,中国成员资格生效。
中国反对核武器扩散,致力于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通过法制手段对核及其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出口准则,中国对上述两条例做了相应修订,将进口国接受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并引入了全面控制原则。中国重视“核供应国集团”在防止核扩散领域的积极作用,并愿与各“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