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1990年,阿盟共举行过6次特别首脑会议,其中第四次特别首脑会议决定正式全面恢复埃及在阿盟及其机构的成员资格,并批准了巴解的和谈战略,首次承认全面解决阿以争端的基础是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第六次特别首脑会议讨论了由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造成的海湾危机及其解决方法,会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把军队从科威特撤至1990年8月1日以前的位置,强调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权必须得到恢复,支持其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重申遵守联合国安理会660号、661号和662号决议。
1996年6月21-23日,第21次首脑会议在埃及召开。这是自海湾战争以来,阿拉伯国家元首的首次聚会。会议发表的公报强调继续推动中东和平进程是阿拉伯国家的战略选择,呼吁立即恢复阿以和谈,要求以色列遵守土地换和平原则及执行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协议。会议重申致力于阿拉伯国家团结,提出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阿拉伯法庭及内部解决分歧机构;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伊拉克重返阿拉伯阵营提出条件,表示反对肢解伊拉克;批评伊朗对一些海湾国家的干涉;要求土耳其重新考虑与以色列的军事合作;要求以色列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建立包括以在内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武器区;呼吁美、俄、欧盟及国际社会继续推动和谈,实现地区公正、全面和平。
到2000年3月,阿盟部长理事会共举行了113次会议,并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1998年3月24-25日,阿盟第109届外长会议在开罗召开,16个成员国的部长和巴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与会。会议主要就中东和平进程的阿以和谈、叙以和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1998年9月16-17日,阿盟第110届理事会在开罗举行,22个成员国外长及代表及阿拉法特主席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支持巴的和谈立场、民族自决和建立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国家的合法权利,强调以色列的现行政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求美、俄和安理会向以施压;(2)强调土、以结盟危及阿拉伯和伊斯兰民族安全,将土、以关系列为日常工作议题;呼吁土立即与叙、伊(拉克)谈判解决水源纠纷;(3)支持利比亚关于公正审判洛案和给予两嫌犯“必要保障”的要求,呼吁美、英与利就此谈判;(4)谴责美对苏丹的轰炸是对苏的侵略和主权的严重侵犯;(5)呼吁成员国全面发展和加强与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关系等。
1999年1月24日,阿盟在开罗召开外长磋商会议,就伊拉克问题协调各国立场。22个成员国中的19国外长或外交国务部长及黎巴嫩、索马里、科摩罗常驻阿盟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1)对伊拉克平民无辜伤亡深表“不安与忧虑”,要求伊政府与安理会合作,确保安理会决议得到“完整、客观”的执行。(2)对伊人民因制裁遭受的苦难表示同情,强调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尽早解除对伊制裁。(3)要求伊领导人不再发表挑衅邻国的言论,采取必要步骤表明对科威特等邻国的和平诚意。(4)全体阿国将在与安理会合作的框架内和对伊问题全面复审的同时,为解除对伊经济制裁作必要努力,由叙利亚、沙特、阿联酋、埃及、约旦、巴林及1至2个马格里布国家组成后续行动委员会,于下月在叙开会讨论具体行动措施。重申反对侵犯伊主权和领土完整及干涉伊内政的立场。(5)建议就尽早召开阿拉伯首脑会议继续进行磋商。
1999年3月17-18日,阿盟外长理事会第111届例会在开罗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1)强调维护伊拉克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要求停止在安理会有关决议范围之外对伊采取的行动;委托阿盟秘书长在安理会决议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框架内建议解决伊科威特、沙特间人道主义问题的机制。(2)谴责以不执行与巴签订的有关协议、扩建定居点、以议会关于耶路撒冷和戈兰高地的决议以及以对黎巴嫩南部的轰炸。支持叙利亚和黎巴嫩要求以在原中断处复谈的立场。(3)支持利比亚在洛克比案嫌疑犯审判问题上得到必要保障的立场和交人后立即解除制裁的要求;拒绝对利任何形式的威胁,要求赔偿利因制裁所受的损失。(4)重申支持阿联酋对三岛的主权要求,谴责伊朗对三岛的占领及其不久前进行的军事演习,呼吁伊通过包括国际法庭仲裁在内的和平手段解决争端。(5)反对外国势力干涉苏丹内政和对苏进行军事打击,支持在苏南方实现和平的努力,呼吁阿拉伯国家向苏丹提供援助。(6)支持叙利亚、伊拉克对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河水拥有的权利,对土耳其继续在两河上建水坝表示担忧,呼吁土恢复与叙、伊的三方谈判。对土以军事合作表示不安,呼吁土重新考虑对以关系。(7)将阿拉伯法庭、阿拉伯荣誉宪章、解决冲突机制和阿拉伯联合体等阿盟组织建设问题交由阿盟秘书长与各国进行进一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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