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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游收入的分配

时间:2023-02-21 归属:旅游经济学
  一、旅游收入分配的概念
  旅游收入的分配与国民收入分配一样,通常是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 两个过程来进行和完成的。旅游收入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各旅游部门和 企业经营收入的总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部 门和企业内部进行的。初次分配的内容是旅游营业总收入中扣除了当年旅游 产品生产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后的旅游净收入。旅游净收入又是旅游 从业人员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旅游净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最后可分解为职工的 工资、企业的赢利以及政府的税收。 旅游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后还必须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是在旅游业的外 部,在全社会经济范围中进行的。其分配的内容和渠道主要是:首先,旅游 部门和企业为扩大再生产,向有关行业的企业购买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从 而使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盈利转换为相关行业部门的收入。其次,旅游部门和 企业的职工,把所得工资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他们所需要的文化物质产品和劳 务,使相关部门企业获得了收入。再次,旅游部门和企业把旅游收入中的一 部分用于支付各种税金等,从而转化为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家或地 区的经济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等。 旅游收入经过上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后,就实现了旅游收入的 最终分配和使用。
  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旅游部门和企业在取得旅游收入以后,首先应该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 部门和企业中进行分配。这些部门和企业包括:饭店、旅行社、交通部门、 餐饮部门、旅游景点、旅游用品和纪念品商店等。在一定时期内,旅游部门 和企业付出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向旅游者提供满足他们需要的旅游产品, 从而获得营业收入。但值得强调的是,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并不是全部参与初 次分配,首先应从中扣除当期为生产旅游产品而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部分, 如设备和设施的折旧、原材料和物料消耗、建筑物的折旧等,使它们从价值 上得到补偿,从实物形态上得到替换。这部分价值的补偿属于当期旅游部门 和企业的净收入,其价值通过营业成本核算转移到经营成本中去,从出售旅 游产品的收入中直接补偿。所以,它不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的消费,故 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一)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流向 参与初次分配的是旅游营业收入中扣除了上述物化劳动消耗价值补偿之 后的剩余部分,即旅游净收入(见图 8-1)。旅游净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 分解为职工工资、政府税收和企业留利三大部分。 1.职工工资。是指旅游部门和企业根据合理的分配原则,向旅游从业人 员支付的工资,作为他们提供劳务的报酬,满足他们自己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2.政府税收。旅游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向政府纳税,成 为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家统筹安排和使用。从 1994 年开始,我 国实行了新税制,规定旅游经营中的劳务性收入上缴营业税的税率为营业收 入的 5%;旅游经营中的商品性收入上缴增值税,基本税率为营业收入的 17 %,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 13%。在扣除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租金、利息、 营业税之后,旅游部门和企业经营所得纯利润上缴所得税的税率为纯利润额 的 33%。 3.企业留利。旅游部门和企业的自留利润被称作企业净利润,留归企业 自行安排分配和使用。在我国旅游部门和企业中,企业净利润又可分为企业 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分别用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和职工的福利支出等。 (二)包价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各旅游部门和企业中进行的。旅行社是旅游业 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龙头”部门,由于旅行社的特殊职能和地位,使它在旅 游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其中,包价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出现 了与前述分配过程不同的分配形式。 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国界的综合性的产业,是由各经济部门和非经 济部门遵循旅游市场的引导而构成的综合性经济行业,如饭店、交通、购物 商店、观赏景点、娱乐等,都是构成旅游业的基本要素。它们在向旅游者提 供产品时,必须协调一致,才能获得各自应得的利益。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 “龙头”部门,是组织、规划旅游产品、开展宣传促销、招徕和接待旅游者 的经济组织。旅行社根据市场的需求,首先向住宿、餐饮、交通、游览、娱 乐的部门和企业预订单项旅游产品,经过加工、组合,形成不同的综合性旅 游产品(即包价旅游),出售给旅游者,由此获得包价旅游收入。这种包价 旅游收入首先表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总收入,在扣除了旅行社的经营费用和应 得利润后,旅行社根据其它各旅游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 预定的收费标准、所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列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其他有 关规定,分配给这些旅游部门和企业应得的旅游收入。这些部门和企业获得 营业收入后,才按照前述的分配方式进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包价旅游收 入初次分配流向可见图 8-2。 由上可见,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又体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总收入转为各旅 游部门和企业的营业收入。由于包价旅游收入是旅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及旅行社在旅游收入分配中所起的先导作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 总收入的很大部分首先是通过旅行社的经营所取得,又通过旅行社分配出去 的。所以,旅行社的经营活动既是旅游营业收入的来源,又决定了旅游营业 收入的分配,从而具有双重职能。旅游营业总收入数量的多少,旅游部门和 企业营业收入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取决于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强弱程 度。因此,提高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增加旅游营业收入 是十分重要的。
  三、旅游收入的再分配
  旅游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原因 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在旅游业外部 进一步分配的过程。旅游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为了使旅游 业能不断扩大再生产,满足其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需 要,使消耗掉的原材料和物质设备等能得到补偿;二是满足旅游业从业人员 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以恢复和增强其体力和智力,继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 服务;同时,劳动者的家庭需要也能够得到满足,使劳动力不断地再生产; 三是国家把集中的资金作为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建立国 家社会各项储备基金和社会保证基金,以及国防建设费用等,同时还支付国 家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 和发展。 (二)旅游收入再分配的流向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和经 济利益原则,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以实 现旅游收入的最终用途。旅游收入再分配的流向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旅游收入中上缴政府的各类税金构成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政府通过 各种财政支出的方式来实现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国 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投资及国家的储备金。其中 一部分可能会作为旅游基础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又返回到旅游业中来。 2.旅游收入中支付给旅游从业人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其中大部分被用于 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劳务产品,以满足旅游从业人员自己和家庭成 员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部分支出构成了社 会经济中相关的提供生活资料和提供劳务的行业的营业收入。旅游从业人员 个人收入消费之后所剩下的另一部分则存入银行、购买保险、购买国库券等, 又形成了国家金融建设资金和保险部门的收入等。 3.旅游收入中的企业自留利润分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公积金主要 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购买新的设备和设施,新产品 的研制,技术更新改造,开辟新的市场,以及弥补企业亏损等方面。公益金 主要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职工与集体的福利,作为职工住房、医疗、教育、 文体等活动的投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支出构成了直接或间接为旅游部门、 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相关部门的营业收入。 4.旅游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流向其他部门。如支付贷款利息而构成金融部 门的投入,支付保险金而构成保险部门的收入,支付房租或购买住宅而形成 房地产部门的收入,租赁设施设备而形成租赁单位的收入等。 从图 8-3 旅游收入的再分配可以看出,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是旅游经济活 动的重要一环。旅游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同样也是一个不断重复 和扩大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产品再生产所消耗掉的劳动力与物 质资料在价值上要不断得到补偿,在实物上要不断得到替换。即一方面表现 为旅游产品再生产的不间断进行,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旅游收入的不断再分 配。通过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把旅游业收入的大部分集中在国家手中,有计 划地投放在国家重点项目和急待开发的地区,加速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和旅游 事业的发展,以保证与其他经济、社会部门的协调。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运动过程,实现了最终用途而形成两 大部分,一部分形成消费基金,其余大部分形成积累基金。在旅游收入的分 配过程中,每个旅游部门和企业都有自身的利益,在旅游收入分配时应给予 兼顾。但每个旅游部门和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整个国家旅游业的利益和发展 又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整个国家的利益,没有整个旅游业的利益,就没有旅 游部门和企业的利益。所以,旅游收入的分配应把国家利益、旅游业整体利 益摆在第一位,将国家利益、旅游部门和企业的利益,以及旅游业职工的个 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 长远利益的关系,这是旅游收入分配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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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旅游收入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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