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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与区划-经济区划(3)

时间:2022-07-18 归属:中国地理
三、中国综合经济区划的几种方案

  中国在1949年以后实行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划分了六大经济协作区——东北区(包括黑、吉、辽)、华北区(包括京、津、冀、晋、内蒙古)、西北区(包括陕、甘、宁、青、新)、华东区(包括鲁、苏、皖、沪、浙、赣、闽、台)、中南区(包括豫、鄂、湘、粤、桂)、西南区(包括川、贵、滇、藏)。这是一个按行政系统组织起来的经济区,也是目前国家统计局实际使用的经济区划单元。曾经一个时期,在实际运行中区域经济条块分割严重,各大区都追求区内经济系统的综合与完整,阻碍了经济区划关于地区分工协作的原则。为适应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80年代中期以来,曾出现过许多经济区划方案,具有代表性的有:

  1.“三分法”综合经济区。按照各地区区域发展的基本条件与潜力、现有生产力水平、地理位置特点,并适当考虑行政区域的完整性,将全国划分为东部沿海、中部内陆、西部三大经济地带,作为决策全国生产力布局的宏观地域单元。

  2.“五分法”综合经济区(方案一)。按照区域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特别是工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结构、资源丰富程度及地理位置与交通运输条件,将全国划分为五大经济地域类型——加工型经济区(京、津、沪、鄂、辽、台)、加工主导型经济区(苏、浙、闽、粤、桂)、资源开发主导型经济区(晋、内蒙古、赣、黔、青、宁、甘、滇)、资源开发加工混合型经济区(鲁、陕、川、皖、湘、黑、吉、冀、豫)、特殊类型经济区(新、藏、琼)。用明确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协调各区域资源与经济的关系,强化科学的劳动地域分工。

  3.“五分法”综合经济区(方案二)。

  以地区产业专门化系数(区位商)将全国划分为五大经济类型区——重加工业为主的加工区(京、津、沪、苏、陕)、轻加工业为主的加工区(浙、闽、粤、桂、川、新、台)、采掘业为主的资源区(晋、内蒙古、黑、赣、豫、青、宁)、原材料加工为主的资源区(冀、皖、湘、藏、甘)、资源与加工并举区(辽、吉、黔、鲁、鄂、琼、滇),以明确的主导产业塑造区域经济分工协作的基础。

  4.“六分法”综合经济区(方案一)。按照自然资源总丰度、社会经济发育程度、地理连片等指标,将全国划分为六大经济区——东北区(黑、吉、辽、内蒙古东部三盟一市)、黄河中下游区(包括下游环渤海区的京、津、冀、鲁和中游的晋、豫、内蒙古中西部)、长江中下游区(沪、苏、浙、皖、鄂、湘、赣)、东南沿海区(闽、粤、桂、琼以及将来的港、澳、台)、西南区(川、黔、滇、藏)、西北区(陕、甘、宁、青、新)。(刘再兴,1995,《中国生产力总体布局研究》)

  5.“六分法”综合经济区(方案二)。东北经济区(黑、吉、辽、内蒙古东部三盟一市)、黄河流域经济区(青、甘、宁、晋、冀、鲁、京、津、豫北、关中、陕北、内蒙古中部和西部)、长江流域经济区(川、鄂、皖、苏、浙、沪、陕南、豫南、赣北、赣中、湘北、湘中、黔北)、南方经济区(滇、桂、粤、闽、湘南、赣南、黔南)、新疆经济区、西藏经济区。(陈栋生,1986年4月,《我国生产力布局的几个问题》)

  6.“七分法”综合经济区。东南“黄金海岸”经济带、长江大流域经济区、陇海及兰新大铁路经济带、黄河流域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东北区、西南区。(黄金国土与经济布局, 1987年5月4日,《世界经济导报》)

  7.“十分法”综合经济区。东北区(黑、吉、辽)、华北区(京、津、冀、晋、鲁)、华东区(沪、苏、浙、皖、赣、闽、台)、华中区(豫、鄂、湘)、华南区(粤、桂、琼、港、澳)、西南区(川、滇、黔)、西北区(陕、甘、宁、青)、内蒙古区、新疆区、西藏区。(杨树珍,1990年2月,《中国经济区划研究》)

  以上各种经济区划方案均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如侧重经济区与自然流域区的吻合,或侧重通过现有的交通网的联系,但其中也存在着某些不足:有的方案(如七分法)存在着较多的地域重叠,有的方案(如六分法之一)区划结果和区划原则矛盾较多,有的方案(如五分法)属于部门经济区划,有的方案(如十分法、六分法之二等)所划的某些经济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难以成为相对独立的统一的经济实体。因此,这里推荐的经济区划方案是三大经济地带和七大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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