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性,人所共知。但为什么各地在实际行动上又背道而驰呢?从表面看来,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中问题产生于长三角内部的行政分割,这种分割使得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但笔者认为,目前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由固有的行政区划格局所造成的弊端与现有管理机制的不科学性所造成,更主要的还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因利益分化和政经不分的管理体制导致的必然结果。因为从国际上看,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城镇都是作为行政自治体而存在的,州、市、县等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都有很强的独立性,但这些都没有阻碍当地大城市圈的兴起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在中央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考核指标的引导下,行政区划除政治功能外,还错位地担当起重要的经济功能,这种功能又多数寄生于地方政府身上。作为既是区域政治功能的责任主体、又是区域经济功能的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其政绩考核主要依据本地区财政税收、本地就业和GDP增长速度。因而他们不仅具有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也具有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用这种因利益需求而产生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冲动去管理经济,各地区势必会构筑各种显性和隐性的行政和贸易壁垒。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防止税源外流,就经常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域壁垒。目前长三角经济很大程度上是在这样基础上展开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本来,长三角地区合理的经济布局应该是实现梯次转移,按照城市功能定位的不同,共同搭建产业链条,实现分工和资源配置合理化。但现在各地在GDP、财政收入、就业等指标的驱使下,每个省、市、县都力图建立大而全、小而全的经济体系,把产业链的全部链条都囊括到本地区来,从而客观上形成了“诸侯经济”的局面。
正是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经济业绩为中心的考核方法,产生了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业绩的强烈追求,形成了地方政府以经济业绩为主体的利益格局。
在地方政府以经济业绩为中心的利益格局下,形成了地方政府对区域经济活动的强烈干预,并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经济竞争。这种干预与竞争一方面推动了各地经济的发展,但也产生了阻碍要素在区域间流动和合理配置、从而不利于经济一体化与区域整体经济效益提高的弊端。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较低阶段,各地之间经济联系较弱,民间的企业家人才缺乏,这种体制从整体上看,利大于弊。但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地之间经济联系的加强,企业家力量很强的情况下,这种体制对区域经济影响逐渐变得弊大于利。
为了更加深入的理解长三角地区“诸侯经济”的成因,我们通过博弈分析方法对上文中提到的一些现象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1、产业同构现象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地区A和B,双方的行为都基于理性,地区A在某一产业上的市场竞争力强于地区B。在初始状态下,两地区的利益分别用IA和IB表示,如果两地区要进行市场保护,其保护成本分别为CA和CB,这些成本包括各种人力和资金的投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承担的责任,以及由于市场保护所带来的不良市场影响和地方福利水平的降低。双方都可以选择两种战略,即开放与保护市场。由于地区A的产业竞争力强于地区B,如果双方都采取开放战略,则地区B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将被地区A夺取,夺取比例为K(0<K≤1)。我们同时假设以上这些信息双方均已知,双方的行动顺序随机,即如果一方先行动,后行动的一方会根据先行动一方的选择理性的调整己方战略,双方的博弈是一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双方的博弈扩展型表述如下图:
地区A 市场开放 地区B 市场开放 (IA+KIB,IB–KIB)
市场保护 (IA,IB–CB)
市场保护 地区B 市场开放 (IA+KIB-CA,IB–KIB)
市场保护 (IA—CA,IB–CB)
图一 地区A先行动时的双方博弈树
地区B 市场开放 地区A 市场开放 (IB–KIB ,IA+KIB)
市场保护 (IB–KIB ,IA+KIB-CA)
市场保护 地区A 市场开放 (IB–CB ,IA)
市场保护 (IB–CB ,IA—CA)
图二 地区B先行动时的双方博弈树
Fig.2 Game tree of Region B as first-mover
当地区A先行动时,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是(市场开放,{市场开放,市场保护}),地区A的最佳选择是开放市场——当地区A选择开放市场时,无论地区B如何选择,地区A的收益都大于市场保护时的收益(IA+KIB> IA+KIB-CA;IA> IA—CA),而地区B的选择则取决于KIB和CB的大小;当KIB>CB时,地区B的选择将会是市场保护,此时精炼纳什均衡简化为(市场开放,市场保护)。
当地区B先行动时,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是({市场开放,市场保护},市场开放),同样,当KIB>CB时,均衡进一步简化为(市场保护,市场开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哪一方先行动,拥有竞争优势的一方都会采取市场开放的策略;而只要采取市场保护的成本小于由于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市场份额的损失,处于竞争劣势的一方都会采取市场保护的行为,来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K值越大,地方政府进行市场保护的动机就越强烈,C值越小,地方政府就更容易采取市场保护的政策。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资源禀赋和工农业历史传统的差异,以及中央政策的倾斜,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往往比较明显,反映在模型中即K值相对较大;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政经不分的现状,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几次放权,地方政府的财政和决策独立性都大大增强,这些都使得各地区政府具有很强的地方保护能力。各地区不仅能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地方保护,甚至能动用行政权力对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保护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既无常设的监督机构进行监控,又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反映在模型中即C值偏小,对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难以起到制约作用。
2、区间恶性竞争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两个地方政府甲和乙,其政策目标是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决策行为都基于理性。在双方共同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如果双方选择合作,共同议定土地出让价格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那么甲方可以获得10个单位的收益,乙方可以获得8个单位(双方收益的差额取决于双方的资源禀赋和基础设施等条件);选择不合作的成本是2个单位收益(降低土地出让价格以及提供更优惠政策的代价);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不合作,选择不合作的一方能够凭借更加优惠的条件将对方50%的投资吸引过来。如果甲方选择合作而乙方选择不合作,那么乙方可以获得8+(10×50%)—2=11个单位收益,甲方的收益为10-10×50%=5个收益单位;如果甲方选择不合作而乙方选择合作,那么甲方可以获得10+(8×50%)-2=12个单位收益,而乙方获得8-8×50%=4个单位收益;如果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各损失2个单位收益。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可以列出双方的博弈矩阵,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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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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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
不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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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甲 |
合作 |
10, 8 |
5, 11 |
不合作 |
12, 4 |
8, 6 |
图三 区间非合作竞争博弈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方都选择合作是对区域整体最有利的解,此时的收益总和最大,10+8=18。但这个解并不稳定,因为如果双方处于这种均衡,无论是政府甲还是政府乙都存在选择不合作的经济动因,任何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都有选择不合作的动机。甲选择合作而乙选择不合作,乙方能够获得大于8的11个收益单位,乙选择合作而甲选择不合作,甲方能够获得12>10的收益。因此,在双方都从自身利益来考虑的情况下,最终的博弈解只会是(不合作,不合作),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收益组合是(8,6),这就是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处于这种状态下,双方都没有动机做出进一步的改变,博弈处于稳定状态。
因此,当各地方政府都只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又缺少有效的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地区间的非合作恶性竞争只会继续进行下去。
3、“重复投资”现象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地方政府A和B,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方都可以自主决策,双方行为都基于理性。如果只有一个地区投资建设,建设成本是20,建成后的总收入可以达到100,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00-20=80;如果双方都投资建设,双方各可以获得50的收入,成本均为20,则双方可以获得50-20=30的收益;如果双方都不投资,收益组合为(0,0)。据此列出双方的博弈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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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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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
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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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A |
投资 |
30,30 |
80,0 |
不投资 |
0,80 |
0,0 |
图四 重复投资博弈
由于重复投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因此这个模型与前面的恶性竞争模型类似。集体的最优解是(80,0)和(0,80),即只有一方投资建设,此时的总收益最大。但这样的解不可能稳定,没有投资的一方如果进行投资,其收益可以从0增加到30,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双方都会是选择投资,博弈的纳什均衡是(投资,投资),收益组合是(30,30)。
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长三角地区存在的地区分割,恶性竞争等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体制结构,各地政府只是在这种体制框架下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虽然,长三角地区一体化有利于整体利益,也有利于各地的长远利益,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有利于整体利益,并不一定有利于各地利益,甚至对某些地区暂时还会有所损失,因而各地政府对一体化必然嘴上喊得响,而实际却反其道而行之;同样,一体化有利于各地的长远利益,但如果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预期在任期内难以得到回报,因而对这样的长远利益就缺乏动力去努力。因此,在目前的体制下,当地政府把本地利益、眼前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必然的。而要求各地政府超越本地区的利益去追求整体、长远的利益,则显得不合乎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