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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理规模和城市规划

时间:2022-02-04 归属:人文地理概论

  五、城市合理规模和城市规划

  (一)城市合理规模

  城市规模,即城市的大小,包括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两个部分,相应地,确定城市规模一般有两类指标,城市人口总数和城市用地面积,两者都可突出反映城市实体在空间上的发展变化。由于城市的用地规模通常受制于城市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资料较易得到并能经常保持更新,所以城市规模常常专指城市人口规模而言。如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城市规模即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量的多少划分为:特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大城市——50~100万人口;中等城市——20~50万人;以及小城市——20万人以下等几类(级)。

  研究城市的规模问题,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是城市究竟发展到多大规模才是最合理的?即探讨城市的合理规模问题。研究城市规模的合理性是经济地理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等的研究客体。但对这个概念本身争论相当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城市的合理规模,二是如果存在的话,合理规模的大小究竟是多少。

  第一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关于城市合理规模问题的研究是没有意义的。他们的观点是,不可能确定一个能够适合于任何人和任何目的的“城市合理规模”的数字。一个城市的人口不断增长,如果存在着一个“理想”的指标的话,那么它就会急速奔向这一指标。如果这个指标出现“不理想”状态,城市的发展会自动停止下来。因此,即使为城市确定一个合理规模,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不能限制人们的迁入和定居。美国的邓肯(O·Duncan)就认为,提出一个城市合理规模的打算,纯粹是主观的行为。任何关于城市合理规模的数量选择,都难免受主观印象和偏爱的支配。美国的城市规划专家哥拉尼(G·Golany)在讨论美国新城的规模问题时指出,不存在任何“标准的”规模,它们的人口可以从几万到几十万,完全由所处的地位、职能和发展可能而定。

  但是,有为数众多的科学家是同意这一概念的,他们从各自的侧面和观点研究影响城市规模的因素,探讨评价合理规模的标准,论述确定城市合理规模的必要性。他们认为,虽然城市规模取决于许多因素,城市规模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对于不同区域的城市及不同具体条件下的城市,城市的最优规模也总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对于特定的城市来说,资源、土地、位置、对外物质能量交流等在一定的阶段总是有个基本限定的,因此客观上存在一个具有一定变动幅度的、大致的合理规模。虽然不能确定一个固定的人口数字,作为适应各种目的和任何时间的唯一的合理规模,然而未必不能探索出城市人口规模的一个合理范围,提出一般趋势和一般规律还是可能的。

  至于城市合理规模的范围究竟是多少?这个问题的结论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很难调和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一些专家主张发展中小城市。前苏联工程经济专家达维多维奇从经济效果角度研究城市合理规模,认为要考虑三个方面的要求:
  ①生产布局的经济合理性;
  ②城市的卫生条件和服务设施问题;
  ③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的经济合理性。
  他的主要结论是:城市规模太小了不好,其综合费用较高而服务设施水平较低;城市规模增加到40万人以上时,经济效果就不大了,而且居民去市中心和工厂所花费的时间大大增加。因此他提出了两个最佳规模标准,一个是5至7万人的小城镇,经济上合理,投资费用省,具有较高的服务设施水平;另一个是10至20万人以上的中小城市,可以为较多的居民提供各种现代化市政设施而相应的费用增加较少。美国地理学家莫里尔(R·L·Morill)的观点是,城市只有在25至35万人的规模时,才能成为某种相对独立的、为一定地区服务的中心,才能维持较高质量的文化和教育设施,才能吸引现代化工业。此外英国的城市专家认为,如果要求新城市既不会发展成为现代特大城市,又能独立生存下来,规模应以25万人为宜。法国专家也认为以30至50万人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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