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乡村之间并没有截然不同的分界线,它们是相对而言的。但为了行政管理和研究的方便,需要采用一定指标具体划分城市和乡村。世界各国各自的人口数量、行政制度、经济基础和历史发展等情况差异极大,采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城市和乡村,还很不一致。
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按集聚人口规模划分城市和乡村。即确定一个城镇人口的最低界线,若某一居民点集聚人口总数在这一临界值以上,即可确定为城市,界线以下则是农村。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采用人口规模单一指标划分城市,其中多数国家以100—10000人为人口临界值。如美国为2500人以上;前苏联为2000人以上;日本则以50000人;印度则以5000人以上;在希腊,标准是10000人。一般来说,在人烟稠密的国家,把设市镇的人口指标定得较高。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尔、韩国、伊朗和欧洲的比利时、奥地利、非洲的加纳、马里等订为5000人以上,沿地中海的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及马来西亚、塞内加尔等国更定为1万人以上。但在北欧诸国则把指标定得很低,在丹麦,有250人的地方就算城市,在瑞典、冰岛、格陵兰,都定为200人。开发历史较短、地广人稀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则定为1000人,巴布亚和新几内亚定为500人。
有些国家除了人口集聚规模指标外,还采用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比重、行政地位等级高低等等作为划分城乡的参考指标。有些国家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因而根据国内各地具体情况而制定不同的标准。
我国城镇和乡村之间的划分标准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指标,一为聚居人口规模,二为城镇的政治经济地位。城镇设置标准除了以居民点聚居的常住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为两项最基本的指标外,并考虑到居民点的行政功能以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特点。现行的建制镇的标准是1984年7月公布的,规定:凡是县政府所在地,一般均可设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的人口合计超过2000人的,一般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上述两项人口合占全乡人口10%以上,也可以设镇。1986年,民政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考虑到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城镇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剧增,调整了设市标准,规定以非农业人口6万人以上作为设市标准,同时又增加了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的指标。
新的标准大大促进了我国城镇的发展,截止1989年底止,我国共有城市450个,其中城市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30个,50—100万人的大城市28个,20—50万的中等城市117个,小于20万人的小城市275个。全国共有市辖、县辖建制镇11873个,其中县辖镇90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