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凑型:领土形状介于圆形和矩形之间,从区域的几何中心到边界上任何一点的距离相差不大,其优点是以最短的国界线包围了最大的领土,便于国家行使主权。如比利时、乌拉圭、肯尼亚、波兰等国。
松散型:领土破碎,由许多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只有通过水路或航空联系。此类国家的内部联系和交往不便,易出现管理困难等问题。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狭长型:领土形状呈狭长的条带状延伸,这种领土形态不利于国家内部的交往和内聚,也不利于国家防御。如挪威、智利等。
延伸型:国家领土形状基本属紧凑型,但却从主体向外延伸出一个狭长的半岛状领土,形似蝌蚪,其延伸部分同样存在交往和难以管理的问题,例如泰国、缅甸等国。
2.国家的组织系统
国家是由无数子系统组成的一个大系统。在政治地图上,国家的组织系统的表现形式是它的行政体系,即实施政权的行政区域等级系统。除了一些袖珍小国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进一步划分成若干次级行政单元,如省、州、县等。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统治阶级为加强其统治,根据其内部的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状况、人口及民族的分布、历史背景、国防安全等条件,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若干层次行政区的工作。每一个行政区均设有相应的行政机构,行使一定的国家政治职能。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稠密,行政区域体系也较为复杂。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基本以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行政区域基本实行四级制。《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0条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上述条例,我国行政区划体系可用表7-1表示。
省级行政区域是我国最高级别的地方行政单元,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三种基本形态。我国共有省级行政单位31个。
地区级行政区域,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有地区(或改为市)、自冶州、行政区、盟、地级市等各种行政区。其中,地区为非实在的政权组织,仅为省及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它管理几个县、自治县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