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性的分类
最初的城市职能分类一般是根据分类者的经验,进行定性描述。如1921年,地理学家奥隆索(M·Aurosseau)以城市的专门化职能作为分类依据,将城市分为6类,即行政性城市、防卫城市、文化城市、生产城市、交通运输城市和休憩城市。日本的西田与田郎1931年也进行了大致相同的城市分类,城市职能类型有:政治、军事、交通、商业、工业、学校、疗养、游览等。
我国目前进行的城市分类,大多是定性分类。例如,同济大学等院校,根据城市性质,将我国城市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城市以工业生产为主,工业用地及对外交通用地占有较大比重。这类城市又可依工业构成情况分为:
①多种工业的城市。如株洲市、常州市;
②单一工业为主的城市。石油化工城市,如玉门市、茂名市等;森林工业城市,如伊春市、牙克石市等;矿业城市(采掘工业城市),如淮南市、六枝市等。
(2)交通港口城市这类城市往往是由对外交通运输发展起来的,交通运输用地在城市中占有很大比例。随着交通发展又兴建了工业,因而仓库用地、工业用地在城市中也占有很大比例。这类城市根据运输条件,又可分为:
①铁路枢纽城市。如徐州市、鹰潭市、襄樊市;
②海港城市。如大连市、塘沽市、湛江市;
③内河港埠。如裕溪口。
(3)省和地区的中心城市既有政治、文教、科研等非经济机构的主要职能,也有经济方面职能。
(4)县镇
(5)特殊职能城市
①革命纪念地:如延安、遵义等;
②风景游览城市:如桂林市、杭州市等。